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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最新《婚姻登记条例》)
导读: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明确发出强烈信号:结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资料图】
婚姻登记条例
颁布单位:***令第号:***令第387号2003年8月8日颁布,2003年10月1日实施。有效程度:行政法规的及时性:有效。
婚姻登记条例
***第387号令
之一章总则
第二章婚姻登记
第三章离婚登记
第四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件
第五章处罚
第六章附则
2003年7月30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2003年8月8日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保证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是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可以根据方便的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以下简称台湾省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登记 *** 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民政部门确定。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除按照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婚姻登记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在mainland China与外国人结婚,或者内地居民与港澳居民、台湾省居民和mainland China华侨结婚,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省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你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你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低于法定结婚年龄;
(二)非双方自愿约定的;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查询有关情况。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拒绝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婚姻登记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